投保常識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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