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常識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工傷保險上有什么義務?
答:(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安徽省內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2)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單位內公示。
(3)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工傷職工應積極配合治療和康復。
(5)用人單位應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義務,支付按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
(6)用人單位和職工有義務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更多
企業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