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常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2)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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